工信厅企业函〔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a>